请教:关于<劳动合同法>第九条规定的问题.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27 06:16:52
<劳动合同法>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
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

又:<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>第一章 总 则
第二条 在借贷、买卖、货物运输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,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。
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和定金。
请问:
1.<劳动合同法>所称"担保"是否<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>第二条第二款所指(即法定释义)

2.目前在广东,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外省员工时,要求提供当地人担保;或者,很多用人单位在薪资发放上,采取下月发上月工资的做法.甚至,在员工正常辞工后,还要等多一个月才能拿到工资.
那么,是否违反<劳动合同法>第九条规定?关键是,劳动部门目前和今后会有哪些处理措施?

希望有案列说明.
谢谢你的回答.我问题的意思是;押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就是"担保"?

工资支付最多不超过一个月。这是硬性规定。你说的下月支付上月的未违反这一条规定。
单位要求你担保,你告他?一是劳动部门不会受理(目前),因为没有激烈矛盾。另外如何取证?所以行不通。
不是,属拖欠。法规定:拖欠超过一个月才负相应责任,这就是个空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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